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16号
王军:
性别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34*********,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根据群众信访件,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潘集区平圩镇淮南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侧一处社会堆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贮存粉煤灰3堆,共计约4000吨,你中2堆均露天贮存,堆放高度约3米,占地长约50米,宽约20米,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王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平圩镇王圩村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院内贮存的粉煤灰所有人王军身份;
2. 2025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在淮南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侧一处场院内贮存粉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3.2025年3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在淮南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侧一处场院内贮存粉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4. 2025年3月1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在淮南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侧一处场院内贮存粉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信访举报件1份,证明你堆场被投诉举报情况;
7.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堆场建设情况;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1份,证明该堆场贮存粉煤灰这类易产尘扬尘的一般固废过程中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9.《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1份,证明该堆场贮存粉煤灰为一般工业固废;
10.2025年3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堆场内粉煤灰清理情况;
11.2025年3月14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堆场内粉煤灰清理情况;
12.粉煤灰购销合同1份,证明你将粉煤灰处置情况和处置费用;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柏恒、蔡祥、孙本堂的身份和资格;
14.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1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你规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局领导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