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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5〕8号

发布日期:2025-08-13 16:45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立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DE25T37H,法定代表人鲍万恒,地址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集聚区19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我局于20255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20248月份在上窑工业集聚区内,建设一条混凝土生产线项目,2024年年底基本建成,而你单位未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1,证明淮南立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鲍万恒、总经理张杰的身份;

2. 20255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未提供环评批复文件的情况;

3. 2025512日现场照片3,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情况

4.20255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未报批环评批复文件的情况;

5.《总投资额鉴定意见书》(皖富价(鉴)字[2025]A392号)1份,证明你单位混凝土生产项目总投资额157.5万)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5项(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报告书:/,报告表: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登记表:/1证明你单位一条混凝土生产线项目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8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615日施行)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零伍拾元整(小写:¥22050元)。

裁量明细如下: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取值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建设项目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取值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取值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取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值0%;案件总分值10%,裁量金额=157.5*1%+5-1%*10%=157.5*1.4%=2.20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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