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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21号

发布日期:2025-08-06 17:0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祥龙粮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5859120J,住所(地址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大郢村

根据群众信访件,我局于202563日,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大郢村淮南祥龙粮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发现该公司米糠车间正在装卸稻糠,装卸过程中大门敞开,未密闭厂房且未采取喷淋等防扬散措施,装卸现场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李冠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李冠群身份。

2. 20256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扬尘明显情况;

3. 20256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该公司在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扬尘明显情况;

4. 20256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地面存在部分稻壳飘洒,扬尘明显情况;

5.202563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该公司在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地面存在部分稻壳飘洒,扬尘明显情况;

6.202563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亮证执法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孙本堂、陈昂的身份和资格;

8.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202572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南环(罚告202518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应当予以处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00元)。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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