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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19号

发布日期:2025-08-06 17:0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伟昂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UML47K,法定代表人:武伟伟,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秦圩村前秦94-1

我局于2025519,对潘集区芦集镇省道S329西侧后姜庄塌陷区淮南市伟昂商贸有限公司一处社会堆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露天堆放煤泥(煤灰)约7000吨,堆放面积约50亩,现场未采取严密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现场扬尘情况明显,堆场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南市伟昂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武伟伟居民身份证,证明该堆场为淮南市伟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

2. 20255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露天堆放煤泥(煤灰)约7000吨,堆放面积约50亩,现场未采取严密覆盖等防扬尘措施情况;

3.2025519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该公司露天堆放煤泥(煤灰)约7000吨,堆放面积约50亩,现场未采取严密覆盖等防扬尘措施情况;

4. 202551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露天堆放煤泥(煤灰)约7000吨,堆放面积约50亩,现场未采取严密覆盖等防扬尘措施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其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其堆场煤泥(煤灰)堆放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柏恒、蔡祥、陈昂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572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南环(罚告202517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与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19900.00元)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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