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20号
四川晟渝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EA19D39W,法定代表人:余静,住所(地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遂州北路579号佳和北城2栋1层101号。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对你公司经营的怀凤高速02标段拌合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发现位于该拌合站物料大棚南侧露天堆放有砂石物料,堆放量约为1000吨,占地约1000平米,堆场南侧虽然配备有两处喷淋,但喷淋覆盖面积约为堆放面积四分之一,物料未完全密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书面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静和受委托人朱绪的身份;
2. 2025年4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期间在大棚南侧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3.2025年4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该公司生产期间在大棚南侧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4.2025年4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期间在大棚南侧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5.投诉举报单1份,证明该公司被举报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公司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2025年4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亮证执法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陈昂、孙本堂、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9.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与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