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18号
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0MA2MTA8Y50,负责人蒋勇,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煤化工大道经六路。141=
根据市检察院移送,潘集执法大队对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分公司的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11月7日期间,将高闪气通过火炬排放,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通过DA045酸性气尾气排放口1和DA046酸性气尾气排放口2不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5年5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该公司高闪气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事实;
证据3. 2025年5月6日《执法证据提取单》5份,2025年5月8日《执法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亮证执法情况。
证据4.2025年5月6日和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 份,证明了该公司高闪气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事实;
证据5.2025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分,证明该公司将高闪气从换热器中切出,进入酸性气体火炬燃烧无主观故意情况以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分公司与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
证据6.《煤制170万吨/年甲醇及转化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部分),证明该公司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高闪气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8.《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潘)不罚〔2024〕4号,证明该单位2年内违法情况;
证据9.2024年10月7日市长热线转办信访投诉单,证明该公司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
证据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11.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分公司的高闪气的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鉴于你企业主动启动生态赔偿工作,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 第(一)项(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元(¥434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