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5〕3号
淮南市闽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400553270844U,法定代表人戚涛,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范圩村村委会范圩新村。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6月17日谢家集大队根据安徽省环保督查组提供线索对淮南市闽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两条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该公司厂区西侧原陈化库已拆除的场地中,现场堆放了大量黄土,黄土堆中间凹陷处有白色膏状物质,经核实,该物质为该公司脱硫工艺中产生的脱硫石膏,黄土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深约0.2米。土堆下方为混凝土硬化地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戚涛、杨军)份,证明了淮南市闽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戚涛、杨军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5年6月1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原陈化库的地面上有黄土堆放,黄土堆的凹陷处有白色膏体的情况;
证据3.2025年6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杨军)份,证明了你公司原陈化库区域地面上存放的为你公司脱硫工艺产生的石膏浆的情况,证明了你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及6月17日使用水泵将石膏浆转移至该区域的情况;
证据4.排污许可证(节选)1份,证明了你公司脱硫石膏作为工业固废,应直接利用回用于生产,无贮存点的情况;
证据5.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你公司原陈化库的地面上有黄土堆放,黄土堆的凹陷处有白色膏体,下方地面为混凝土硬化地面的情况,证明了该浆体是从你公司脱硫工序转移出的石膏浆的情况;
证据6.2025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现场对脱硫石膏清理过磅的情况,证明了该处堆放的脱硫石膏重量为7.24吨的情况;
证据7.你公司提供的过磅单1份及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该处堆放的脱硫石膏重量为7.24吨的情况;
证据8.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了你公司存放脱硫石膏位置的情况;
证据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夏涛成、信明园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淮南市闽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行为《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9-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行为处罚款金额人民币拾壹万元(¥1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