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连罚〔2025〕1号
淮南市源沣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MA8NUX6UXW,法定代表人张健,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工业集聚区服务中心204。
我局2025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租赁淮南亿万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复垦地用于堆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现场有扬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淮南环(八)责改〔2025〕3号)。2025年7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八)罚〔2025〕5号),罚款贰万元。
2025年6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对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进行覆盖,我局于当日再次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淮南环(八)责改〔2025〕4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问题,7月1日再次复查,你单位对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进行了覆盖,你单位完成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张健、曹辉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2025年6月26日未按照要求对露天堆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有效覆盖,但在2025年7月1日按照要求对露天堆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有效覆盖的情况;
3.2025年6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5年7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公司在2025年6月26日未按照要求对露天堆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有效覆盖,但在2025年7月1日按照要求对露天堆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有效覆盖的情况;
4.2025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要求对露天堆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有效覆盖的情况;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淮南环(八)责改〔2025〕3号、皖淮南环(八)责改〔2025〕4号)2份,证明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八)罚〔2025〕5号)1份,证明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处罚的情况;
7.《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淮南市源沣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租赁淮南亿万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复垦地用于堆放物料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八)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5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