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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5〕9号

发布日期:2025-09-11 15:05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安徽斯派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2WA5HF9Y,法定代表人汪纯,地址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上窑工业园内水泥路03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6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612日下午,你单位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废气处理设施同步停运,而期间搅拌、注模工序在生产,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权及厂房、生产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斯派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纯、总经理郑刚的身份以及你单位项目经营主体资格;

2.20256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连接废气处理设备管道、填充活性炭时,搅拌工序、注模工序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的情况;

3.2025612日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搅拌工序、注模工序在生产,现场正在更换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控制开关未开启的情况;

4.20256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生产情况、废气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和连接废气处理设备管道、填充活性炭时,搅拌工序、注模工序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的情况;

5.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及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6.原料成分分析资料一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原料含挥发性有机物成分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7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5729日进行陈述申辩,请求适当减免处罚,主要提出如下意见:公司申请对该事件期间的环境污染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愿意积极主动履行。近一年市场环境恶化、公司经营十分困难。经复核,你单位2025818日已与安徽工和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徽斯派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废气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合同》,愿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有关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决定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615日施行)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及其第八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我局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从轻实施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圆整(小写:¥31000元)。

裁量明细如下: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取值6%;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取值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取值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值0%。案件总分值10%,裁量金额=2+20-2*10%=3.8万元。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减轻处罚幅度0.7万元,即罚款3.1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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