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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5〕10号

发布日期:2025-09-23 15:49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胡万兵:

身份证号码340121***********3,住址为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

你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和无人机巡飞发现线索,我局于2025728日对你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大通区孔店乡毛郢村通淮搅拌站东侧路向南500米转西石子路尽头院内露天堆放约500吨砂石物料,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的身份;

2.20257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所有的露天砂石物料堆场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572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所有的露天砂石物料堆场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及砂石售卖转账记录的情况;

4.20257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所有的露天砂石物料堆场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及现场砂石物料体量、来源、时间等的情况;

5.部分《过磅单》复印件3份,证明你的堆场物料销售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9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59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6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圆整(小写:11800元)。

裁量明细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取值2%。案件总分值2%,裁量金额:1+10-1*2%=1.1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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