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5〕11号
淮南钱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88559575,法定代表人张克良,地址淮南市大通区骑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部大气监督帮扶和非现场监管执法检查发现线索,我局于2024年8月8日、8月20日、9月6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4月9日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流速不合格(2025年4月9日10:59-15:28五次流速检测均值为6.5m/s,而对应的在线数据为12.97m/s,相对误差为99.5%),未开展复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钱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张克良、厂长李佩勇的身份;
2.2025年8月8日、8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2025年度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2025年4月9日比对检测烟气流速不合格、期间烟气流速仪故障、烟气流速仪厂家、型号的情况;
3.2025年8月13日现场照片9张、8月20日现场照片1张、9月6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2025年1月-2月、8月-9月停产情况、2024年12月以来烟气流速日均值(部分小时均值)变化以及3月-4月流速仪故障、运行维护、流速仪厂家、型号的情况,包括2025年4月9日比对检测期间流速异常、故障维护的情况;
4.2025年8月8日、8月20日、9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4月9日比对检测烟气流速不合格、烟气流速仪(厂家、型号)以及未开展4月9日比对烟气流速比对不合格复测、4月9日比对检测烟气流速不合格的具体情况;
5.年产8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空心砖、多孔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排污许可证(节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节选)、《淮南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淮南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属于2024、2025年度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的情况;
6.《检测报告》(安澳检202501015号)、《检测报告》(安澳检202504015号)复印件1份及后者报告原始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12月26日比对检测的情况、2025年4月9日比对检测(包括烟气流速比对不合格)的情况;
7.监督帮扶问题清单1份、非现场执法检查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上述事实问题来源;
8.《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节选第十八条第三项)、《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节选第11.4a项、第9.3项表2)复印件,证明你单位2025年4月9日烟气流速比对检测不合格,属于“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裁量明细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取值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取值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值0%。案件总分值10%,裁量金额=2+(20-2)*10%=3.8万元;另根据你单位2025年4月9日开展比对检测期间,因流速仪故障,而导致流速偏大,比对不合格,流速仪经排查、更换维护,恢复正常稳定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从轻实施处罚,罚款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