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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告〔2025〕13号

发布日期:2025-09-22 15:5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同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MYWA82R,法定代表人高华强,地址淮南市凤台县凤凰镇高山村后杨三队。

我局于 202573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通过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筛查,发现公司存在多辆不同品牌型号车的OBD检测报告中CAL IDCVN编码相同的情形,通过调阅相应车辆检测过程历史视频和询问相关人员,发现公司在6台车辆进行OBD检验时使用了“OBD干扰设备”。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2024229日对皖D53065、②202438日对皖D57143、③2024311日对皖D58932、④2024312日对皖D62348、⑤2024316日对皖D78503、⑥2024527日对皖DQZO63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OBD干扰器,并依据检测结果出具的OBD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为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高华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朱苗苗、张林、张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和朱苗苗、张林、张庆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2.20257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6台车辆进行OBD检测过程中使用“OBD干扰器”的情况;

3.2025730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6台车辆进行OBD检测过程中使用“OBD干扰器”的情况及“OBD干扰器”对OBD检测结果的影响情况、环检收费情况;

4.2025813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份,证明你公司OBD检测过程中使用OBD干扰器的情况及出具OBD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情况、环检收费情况;

5.收款收据6份,证明你公司6辆车使用“OBD干扰设备”开展OBD检查的车辆收费情况;

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6份,证明你公司6辆车使用“OBD干扰设备”通过OBD检查,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7.《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OBD干扰器进行OBD检测的视频证据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259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整(¥1200.00

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元整(¥228000.00元)。

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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