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5〕16号
寿县宏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RUWAH9A,法定代表人汪志兵,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保义镇金祠村(安徽东顺汽车研发有限公司院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通过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筛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多辆不同品牌型号车的OBD检测报告中CAL ID和CVN编码相同的情形,通过调阅相应车辆检测过程历史视频和询问相关人员,发现你单位使用连接有“OBD干扰设备”的OBD诊断仪对3辆车开展OBD检查,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测(验)报告。进一步问询了解,该“OBD干扰设备”具有使OBD检查屏蔽故障代码等功能,使用同一“OBD干扰设备”开展OBD检查的车辆,OBD检测报告中CAL ID和CVN编码完全一致。你单位使用“OBD干扰设备”使OBD检查不合格变为合格而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为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质和汪志兵、杨之宏、刘桂敏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环检线现状和调取有关资料的情况;
3.2025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对3辆不同型号车OBD检查提示故障代码时使用“OBD干扰设备”,使OBD检查屏蔽故障代码以及使用连接同一“OBD干扰设备”的诊断仪开展OBD检查的车辆,OBD检测报告中CAL ID和CVN编码完全一致,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情况;
4.2025年7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环检线现状、OBD诊断仪现状以及检测流程、收费标准公示的情况;
5.监控视频3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对3辆不同型号车OBD检查时使用“OBD干扰设备”的情况;
6.收款收据3份,证明你单位对3辆使用“OBD干扰设备”开展OBD检查的车辆收费情况;
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证明你单位对3辆车使用“OBD干扰设备”通过OBD检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壹拾元整(¥510.00);
2.罚款贰拾贰万捌仟元整(¥22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