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5〕15号
淮南市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9896530E,法定代表人张映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球厂围墙外。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通过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筛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多辆不同品牌型号车的检测报告中“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CVN编码相同的情形。通过调阅相应车辆检测过程历史视频和询问相关人员,发现你单位在其中3辆车的OBD检测中,使用“OBD干扰设备”连接诊断仪插入检测口,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测(验)报告。进一步询问得知,该“OBD干扰设备”可消除OBD故障码,使得车辆检测通过。你单位使用“OBD干扰设备”开展OBD检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为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质和张映秀、李焕春、张伟、余俊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年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对3辆不同型号车OBD检查提示故障码时使用“OBD干扰设备”,使得OBD检查屏蔽故障码,保证OBD检查合格通过,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情况;
3.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环检车间、环检流程、检验收费标准(公示价格)、OBD检测仪及其连接口的情况;
4.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环检公示价格200元/辆,但因周年庆典期间,优惠价150元/辆的情况;
5.监控视频3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对3辆不同型号车OBD检查时使用“OBD干扰设备”的情况;
6.收款收据3份,证明你单位对3辆使用“OBD干扰设备”开展OBD检查的车辆收费情况;
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证明你单位对3辆车使用“OBD干扰设备”通过OBD检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8.2024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谢)罚〔2024〕15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元整(¥450.00);
2.罚款贰拾陆万肆仟元整(¥264000.00)。
裁量明细如下: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取值15%;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取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取值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取值9%;案件总分值41%。裁量金额=100000+(500000-100000)*41%=26400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