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5〕7号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7L5P995X,法定代表人安茂平,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二路65号。
我局于 2025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为淮南市八公山区牛肉汤产业园项目EPC(一期)项目现场施工单位,与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淮南东华欧科矿山支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将上述项目施工产生的工程渣土临时堆放在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单轨悬挂液压锚杆(索)钻车生产线及自用仓储物流项目场地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未覆盖面积大于1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安茂平、邢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临时使用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单轨悬挂液压锚杆(索)钻车生产线及自用仓储物流项目场地露天堆放工程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情况;
3.2025年8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临时使用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单轨悬挂液压锚杆(索)钻车生产线及自用仓储物流项目场地露天堆放工程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情况;
4.2025年8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临时使用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单轨悬挂液压锚杆(索)钻车生产线及自用仓储物流项目场地露天堆放工程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情况;
5.原淮南东华欧科矿山支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备案表1份及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原淮南东华欧科矿山支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变更为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临时使用安徽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单轨悬挂液压锚杆(索)钻车生产线及自用仓储物流项目场地堆放工程渣土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八)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