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5〕9号
怀远县畅发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WAFGR84,法定代表人杨甫,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靠山社区怀唐路淮河加油站对面10米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所有的皖CF6443车辆尾气管末端加装的温度传感器存在垫高行为,该垫高行为破坏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杨甫、现场负责人廖辉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年9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皖CF6443车辆尾气管末端加装的温度传感器存在垫高行为,该车辆所有人为你单位的情况;
3.2025年9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皖CF6443车辆尾气管末端加装的温度传感器存在垫高行为,该车辆所有人为你单位的情况;
4.2025年9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皖CF6443车辆尾气管末端加装的温度传感器存在垫高行为,该车辆所有人为你单位的情况;
5. 《淮南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测执法的通知》1份(节选)、《关于印发重型货车合规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5]108号)1份(节选),证明案件来源的情况和开展检查时参考依据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对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办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八)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