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26号
李桂刚:
性别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340406************,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南圩村********。
根据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线索推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4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淮南市天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李桂刚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进行作业,疑似尾气超标。执法人员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对该台叉车进行了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三次光吸收系数分别为1.34m-1、1.11m-1、12.6m-1,平均值5.02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限值(1.00m-1)。现场检测数据显示尾气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李桂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桂刚的身份;
2.承揽合同一份,证明淮南市天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的叉车运输项目交于李桂刚承揽,且被检测车辆为李桂刚所有并负责运营。
3.2025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李桂刚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淮南市天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搬运砖块作业及尾气烟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
4.2025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桂刚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淮南市天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搬运砖块作业及尾气烟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
5.现场照片6份,证明李桂刚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淮南市天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搬运砖块作业及尾气烟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
6.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李桂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烟度检测不合格及检测报告送达的情况;
7.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关于该线索交办截屏1份,证明该线索为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推送。
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复印件1份,证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张世坤、蔡祥、陈昂、孙本堂、张弛、高福年的身份和资格。
10.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23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