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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27号

发布日期:2025-09-26 10:01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前乡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8136459D ,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新圩村,法定代表人: 苏如业。

根据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线索推送,2025712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对你公司开展检查,调阅你公司2024年第4季度比对监测报告编号为“安澳检202412015号”,发现氮氧化物比对不合格。报告显示参比方方均值为27mg/m3,对应CEMS数据均值为42.21mg/m3,绝对误差为15.21mg/m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第9.3.8 规定的不超过±12mg/m3的规定。相对误差为56.3%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张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2.20257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第4季度比对监测报告编号为“安澳检202412015号”氮氧化物比对不合格情况;

3.2025712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第4季度比对监测报告编号为“安澳检202412015号”氮氧化物比对不合格情况情况;

4.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1份和《淮南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名录》1份,证明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

5.该公司2024年第4季度比对监测报告编号为“安澳检202412015号”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公司2024年第4季度比对检测报告氮氧化物比对不合格的情况;

6.该公司2024年第4季度比对监测正本编号为“安澳检202412121号”复印件1份和采样确认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天采样情况;

7.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证明该公司CEM已于2020722日验收完毕;

8.《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节选),证明了氮氧化物准确度绝对误差不超过±12mg/m3标准的情况;

9.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该公司2年内环境违法情况;

10.该公司2025年第1季度比对监测报告编号为“安澳检202404004号”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公司2025年第1季度比对检测报告氮氧化物比对合格的情况;

11.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关于该线索交办截屏1份,证明该线索为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推送;

12.淮南市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潘)罚【202423号)公示版1份,证明该公司于2024930日因生态环境问题被行政处罚;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张世坤、孙本堂、蔡祥、张弛、高福年的身份和资格;

14.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淮南市前乡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属于未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你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20259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2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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