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5〕21号

发布日期:2025-10-10 15:2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龙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兴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R66843,法定代表人:吴章旺,地址: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兴路以东、国庆路以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8月15日,受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淮南市龙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兴路加油站开展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检测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5081110)显示,3#、15#加油枪气液比及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属于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配合调查人员吴章旺的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5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开展检测的事实;

证据3.2024年8月15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了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开展检测的事实;

证据4.检测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5081110)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3#、15#加油枪气液比及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属于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及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证据5.2025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你单位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6.淮南市龙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兴路加油站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及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有油气回收装置并应该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证明了你单位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执行的标准;

证据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20259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010

 

    分享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