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5〕8号
淮南市田家庵区金泰山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748912974M,法定代表人:李小弟,公司地址: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东路。
2025年8月15日、8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张友春、李兆伟根据省厅反馈“淮南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专项督察”问题对你单位进行核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8月15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监督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3#、4#、5#、6#、7#、8#、16#、17#、19#、20#加油枪气液比未达到标准限值,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7.6的要求,应判定你单位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属于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淮南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专项督查报告反馈问题整改统计表》节选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3.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华检HQ字第1516号)1份,证明你单位3#、4#、5#、6#、7#、15#、18#、19#、20#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的事实;
4.2025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监督性检测的事实;
5.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监督性检测的事实;
6.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5081108)1份,证明你单位3#、4#、5#、6#、7#、8#、16#、17#、19#、20#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的事实;
7.2025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8.2025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9.你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你单位储存汽油、柴油的事实;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
你单位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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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田)罚〔202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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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淮南市田家庵区金泰山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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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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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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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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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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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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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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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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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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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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