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5〕9号
淮南市安成镇农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150235171E,法定代表人:林金菊,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
2025年8月6日,8月14日、8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张友春、陶杰、李兆伟根据省厅反馈“淮南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专项督察”问题以及从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处掌握的线索对你单位进行核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了1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尚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025年8月14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监督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12#、11#、8#、7#、5#、6#加油枪气液比未达到标准限值,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7.6的要求,应判定你单位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属于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节选复印件1份,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你单位需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且储存汽油、柴油的事实;
3.《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尚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
4.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尚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
5.2025年8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尚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
6.2025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尚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事实;
7.《淮南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专项督查报告反馈问题整改统计表》节选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8.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华检HQ字第1515号)1份,证明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5#、6#、9#、10#、12#、7#、8#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的事实;
9.2025年8月6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单位卸油处油气回收接口安装不规范且加油站正在运营的事实;
10.2025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监督性检测的事实;
11.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监督性检测的事实;
12.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5081107)1份,证明你单位3#、4#、5#、6#加油机液阻未达到限值要求;12#、11#、8#、7#、5#、6#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的事实;
13.2025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14.2025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事实;
1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7.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
你单位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的规定。
你单位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 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 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 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淮南环(田)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5年9月25日向我局递交《关于安成镇农机加油站皖淮南环(田)罚告〔2025〕8号陈述申请书》,申请减免处罚,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 :
1.你单位于2025年7月24日接到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工 作人员通知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委托有资质的第 三方(淮南市环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编制,执法人员在 2025年8月14日抵达你单位现场核查相关资料时,你单位工作 人员向执法人员出示已签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合同。
2.你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配合办理相关资料并备案,于 2025年9月2 3日在贵局完成备案,备案编号为:340403-2025-041-L。期间没有造成涉及生态环境事项,你单位认为有关罚款不合理。
3.你单位通过整改后于2025年7月30日委托河南启环检测 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油气回收自查检测,所检测液阻、密闭性、气 液比均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限值要求,检测结果均达标。
4.上海依可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属淮南市政府2025年度招 商引资重点高新科技企业。经市相关部门推荐你单位作为该公司 在淮南市首家合作安装三次油气回收设备的试点推广,双方在 2025年8月4日签定《GVR4.1 三次油气回收设备加油站合同能 源管理合同》,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带领检测公司的工作 人员在你单位检测时,恰逢该公司在安装、调试三次油气回收设 备作业期,你单位还不完全具备检测条件,可能导致检测结果不 合格或误导性。
经复核,你单位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定免于行政 处罚的情节,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决定不予采纳。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圆整(¥15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圆整(¥35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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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田)罚〔20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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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淮南市安成镇农机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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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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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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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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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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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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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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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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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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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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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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