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28号
淮南市兴疃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64469123;法定代表人:李殿春;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
根据群众信访件,我局于2025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该公司临时货物平台上堆放有煤矸石约1000吨,占地约60平米,现场使用防风抑尘网进行覆盖,但覆盖面积约为三分之一,未严密覆盖,未进行洒水,现场地面有积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李春浩提供李殿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托书一份,李春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李殿春身份和公司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人李春浩身份;
2.2025年6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码头临时货场上露天堆放煤矸石,未完全覆盖或采取围挡、洒水抑尘措施;
3.2025年6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该公司码头临时货场上露天堆放煤矸石,未完全覆盖或采取围挡、洒水抑尘措施;
4.2025年6月1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码头临时货场上露天堆放煤矸石,未完全覆盖或采取围挡、洒水抑尘措施;
5.信访举报件1份,证明其码头被投诉举报情况;
6.2025年6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当时该公司码头堆放煤矸石已采取严密覆盖。
7.2025年7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该码头及时整改。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高福年、孙本堂的身份和资格;
9.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2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与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