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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5〕14号

发布日期:2025-10-20 11:1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沐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EEXKLJ9L,法定代表人张峰,地址安徽省淮南市三和镇泉山湖社区香颂小镇N12-1503号。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无人机巡飞发现线索,我局于20259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施工,现负责龙王山-小东山生态修复项目工程施工,包含机械工程作业、土石方开挖堆放及转运、扬尘污染防治;你单位在该项目部场地西侧、西北侧、南侧露天堆放三堆易扬尘土石方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淮南沐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张峰、项目负责人张军的身份;

2.20259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易扬尘土石方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5917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易扬尘土石方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4.20259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易扬尘土石方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及现场土石方物料的来源、堆放时间等的情况;

5.《情况说明》1份,证明淮南市大通区龙王山-小东山生态修复项目的机械工程作业、土石方开挖堆放及转运等均由你单位负责运营管理;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510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6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裁量明细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取值0%。案件总分值0%,裁量金额:2+10-2*0%=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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