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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5〕13号

发布日期:2025-10-20 11:13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上窑迎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04982N,法定代表人吴磊,地址安徽省淮南市上窑镇。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829日、9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油气回收检测及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829日你单位共有4条汽油加油枪(均在用),我局委托检测机构现场对上述汽油加油枪开展气液比检测,9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5082603)显示,上述4条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均不合格。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淮南市上窑迎湖加油站和法定代表人吴磊、项目负责人周韬的身份;

2.20258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性检测、大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同步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

3.2025829日现场证据照片2张,证明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性检测的情况;

4.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50826031份,证明你单位20258294条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均不合格的事实;

5.20259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对2025829日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性检测及对《检测报告》的结果无异议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10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6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小写:¥20000元)。

裁量明细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取值0%。案件总分值0%,裁量金额:2+10-2*0%=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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