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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31号

发布日期:2025-11-11 16:00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潘一实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50099K;法定代表人:周剑军;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一矿南门。

2025年7月1日,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使用无人机对你公司建设的225、267两处煤系固废堆场进行勘查,发现:

堆场内贮存有煤矸石,225堆场内除运输道路硬化外,其他地面均使用煤矸石垫底,未硬化或防渗处理;267堆场内均使用煤矸石垫底,未硬化或防渗处理,且未建设导流沟。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书面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剑军和受委托人赵千军的身份;

2. 2025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贮存煤矸石未做防渗漏系统和导排系统;

3.2025年7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该公司贮存煤矸石未做防渗漏系统和导排系统;

4.2025年7月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贮存煤矸石未做防渗漏系统和导排系统,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5.投诉举报单1份,证明该公司被举报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公司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2025年7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亮证执法的情况;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证明贮存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废需要做好防渗漏、防流失、防扬尘措施;

9.2025年1-6月份225堆场、267堆场入库物资清单,证明堆场内煤矸石堆放时间;

10.一般工业固废名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煤矸石为一般工业固废;

11.该公司整改方案1份,证明该处煤矸石用于内部消化和整改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孙本堂、高福年、陈昂的身份和资格;

13.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28号)告知你公司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提出了《关于《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28号的整改回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陈述事项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公司267堆场内部未建导流设施,现场雨污水沉积在堆场表面,且225堆场与267堆场内使用煤矸石垫底,据你公司称虽有0.4m的黄土压实作为防渗层,但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的5.2.1技术要求和附录A图要求,渗透系数不大于 1.0×10-5 cm/s,且黏土厚度不小于 0.75 m,且认为你公司225与267两处堆场堆放煤系固废多年,造成一定的环境影响,不符合免罚情形。经集体研究,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你规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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