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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5〕8号

发布日期:2025-11-20 11:05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壮邸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4MA8NY38J28,法定代表人齐旋,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经五路与卧园路交叉口向北100米。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10月22日,谢家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信访线索,对淮南市壮邸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破碎、清洗工序未生产,1#厂房生产中转区有标准桶原料堆放,来桶库有未清理物料堆放的情况,1#厂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二级干式过滤器+沸石浓缩转轮吸附+热脱附+RTO焚烧装置)正在运行;调阅你公司视频监控发现,生产中转区有标准桶原料长时间堆放未入库管理,经调阅监控视频,该物料自2025年10月20日13时至现场检查时一直堆放至1#厂房生产中转区。2025年11月1日,谢家集大队对企业再次开展巡查,经调阅监控视频,2025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后,企业未现场对堆放在生产中转区的标准桶原料进行转移,同时企业1#厂房的大门未关闭,2025年10月23日上午7时起,企业组织工人对标准桶进行清理,9时左右完成清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10月22日宋雪连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淮南市壮邸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齐旋、宋雪连)2份,授权委托书(宋雪连)1份,证明了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事实,证明了齐旋、宋雪连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现场检查时1#厂房未生产但生产中转区有标准桶堆放的情况,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监控视频的情况;

证据3.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3份,证明了该公司现场检查时1#厂房未生产但生产中转区有标准桶堆放且1#厂房存在大门未关的情况,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监控视频的情况;

证据4.2025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宋雪连),证明了该公司现场检查时1#厂房未生产但生产中转区有标准桶堆放的情况,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监控视频的情况,证明了企业回收的200L以下标准桶应放置于来桶库,来桶库主要产生污染物为甲苯、二甲苯及非甲烷总烃等;

证据5.淮南市壮邸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证明了企业回收的200L标准桶应放置于来桶库暂存;证明了企业生产工序及废包装桶产生废气的情况;证明了企业来桶库产生挥发性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证明了企业回收的200L标准桶将产生有机废气的情况;

证据6.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淮南市壮邸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包装桶环保处置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淮环审复〔2023〕8号),证明了企业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及负压收集的处理方式,证明了来桶库及其处理方式的情况;

证据7.《淮南市壮邸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包装桶环保处置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证明了该企业废气排放种类及有机废气年排放量的情况;

证据8.2025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1份,证明了企业在2025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后,未立即清理现场堆放的标准桶,同时1#厂区大门开启的情况;证明了企业于2025年10月23日上午9时完成生产中转区堆放的原料桶转移的情况;

证据9.2025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宋雪连),证明了企业2025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时,1#厂房大门未关闭的情况;证明了企业2025年10月23日上午9时完成了对生产中转区标准桶清运的情况。

证据10.企业2025年10月20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份,证明了企业2025年10月20日13时运输堆放在生产中转区的标准桶,是废加固材料包装桶,废物代码900-041-49,主要污染物为有机物的事实;

证据11.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证明了企业物料来源及废物900-041-49主要产生污染物为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的事实;

证据12.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夏涛成,信明园,张世坤身份和资格。

证据13.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你单位的处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行为罚款金额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元(¥43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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