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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5〕9号

发布日期:2025-11-20 11:06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怀远县瑞松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321672628212F,法定代表人沈万松,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怀远县荆山镇。

2025年10月24日,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开展柴油货车执法要求,对怀远县瑞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车牌号为皖C83905的柴油货车尾气管末端加装的温度传感器存在垫高的行为,该垫高行为涉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核实该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为怀远县瑞松运输有限公司,现场驾驶员为朱言俊。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10月27日朱言俊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怀远县瑞松运输有限公司)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沈万松、朱言俊)2份,授权委托书(朱言俊)1份,证明了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事实,证明了沈万松、朱言俊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皖C83905柴油货车存在尾气管末端温度传感器垫高的情况,证明了柴油车辆所有人、品牌型号及车辆识别码等基本信息的情况;

证据3.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皖C83905柴油货车存在尾气管末端温度传感器垫高的情况;

证据4.2025年10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朱言俊),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皖C83905柴油车存在尾气管末端温度传感器垫高的情况,证明了当事人垫高温度传感器的目的情况;

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皖C83905)》1份,证明了皖C83905柴油货车基本信息的情况,证明了车辆所有人为怀远县瑞松运输有限公司的情况;

证据6.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

证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型货车合规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节选)1份,证明了拔出、垫高、破坏传感器属于涉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情况;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夏涛成,吴磊身份和资格。

证据9.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处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的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行为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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