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5〕10号
安徽航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404MA2WGGFG79,法定代表人黄惠娟,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智造园区。
2025年10月29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谢家集大队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航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但其配套的底漆调漆、喷漆及烘干工序废气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过滤棉+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存在废气管道密闭不严的情况,有明显烟气从污染治理设施前端输送管道逸散;同时,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二级水喷淋装置未开启使用。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10月29日及2025年11月1日邓林维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安徽航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邓林维、王卫海、黄惠娟、黄士付)4份,授权委托书(邓林维、王卫海、黄士付)3份,证明了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事实,证明了邓林维、王卫海、黄惠娟、黄士付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你企业正在生产,但其配套的底漆调漆、喷漆及烘干工序废气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过滤棉+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存在废气管道密闭不严的情况;证明了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二级水喷淋装置未开启使用的情况;
证据3.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你企业正在生产,但其配套的底漆调漆、喷漆及烘干工序废气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过滤棉+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存在废气管道密闭不严的情况;证明了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二级水喷淋装置未开启使用的情况;
证据4.2025年10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邓林维),证明了现场检查时企业的生产情况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证明了邓林维了解二级水喷淋装置损坏的情况;
证据5.2025年10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卫海),证明了现场检查时企业的生产情况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证明了王卫海了解二级水喷淋装置因检查之日前天(2025年10月27日)损坏导致未使用的情况,证明了王卫海了解二级水喷淋设施作用的情况,证明了企业未开启污染治理设施持续生产的情况;
证据6.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企业确认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情况;
证据7.安徽航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台账记录1份,证明了企业在2025年10月27日至10月29日均有油漆使用的情况;证明了企业这段时间的生产情况;
证据8.《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1份,证明了企业产生废气污染物种类,证明了要求底漆调漆、喷漆及烘干工序废气工序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二级水喷淋的情况;
证据9.2025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黄士付),证明了企业工人于2025年10月27日发现二级水喷淋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证明了2025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时,二级水喷淋因未购买到合适的配件,未能及时修理的情况;
证据10.2025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邓林维),证明了企业未开启二级水喷淋进行生产原因的情况,证明了邓林维作为企业负责人,在了解二级水喷淋损坏的情况下,要求企业进行生产的情况,证明了邓林维为该问题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证据11.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夏涛成,信明园,张世坤身份和资格。
证据12.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安徽航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行为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的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裁量表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金额人民币拾壹万捌仟元(¥11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