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5〕12号

发布日期:2025-11-27 16:05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中海油销售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M18X0L,负责人路勇,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东西部第二通道东侧(八公山豆腐工业园旁)

我局于 20259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923,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开展检测,检测报告(编号AHHH 检字2025091811)显示,共检测3#5#6#7#8#9#10#11#12#加油枪的气液比,6#8#10#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均未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要求,你单位未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情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常峰、路勇、陈雷的身份情况;

3.20259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检测的情况;

4.202510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6#8#10#加油枪的气液比检测结果均未达到限值要求,向你单位送达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5091811)并告知你单位6#8#10#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均未达到限值要求的情况;

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HH检字2025091811)一份,证明2025923日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6#8#10#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均未达到限值要求的情况;

6.《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一份,证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限值的情况及该标准代替GB20952-2007标准;

7. 2025923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检测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1114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4

 

 

    分享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