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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32号

发布日期:2025-12-18 15:51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安徽沐禾肥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8P2UPW83,法定代表人李磊磊,注册地址: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黑土李村。

我局于 2025  10 31 日对安徽沐禾肥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西侧堆放鸡粪和猪粪等畜禽粪污,堆放面积约2亩,堆放量约300吨。堆场内存在明显恶臭,未采取防恶臭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李磊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李磊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磊身份

2.202510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沐禾肥料有限公司西侧堆放鸡粪和猪粪等畜禽粪污,堆放面积约2亩,堆放量约300吨。堆场内存在明显恶臭,未采取防恶臭措施情况;

3. 20251031日和117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分别证明该公司西侧堆放鸡粪和猪粪等畜禽粪污,堆放面积约2亩,堆放量约300吨,且未采取防恶臭措施情况。亮证执法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4. 202510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沐禾肥料有限公司西侧堆放鸡粪和猪粪等畜禽粪污,堆放面积约2亩,堆放量约300吨。堆场内存在明显恶臭,且未采取防恶臭措施情况;

5.20251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沐禾肥料有限公司西侧堆放鸡粪和猪粪等畜禽粪污已全部清理;

6.来函(访)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7.排污许可证相关页面,证明恶臭应采取措施防治;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陈昂、高福年的身份和资格;

9.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29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118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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