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罚〔2026〕1号
蚌埠市强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058D95,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307省道南侧中央花园商住小区A8楼A8-1,法定代表人秦强松。
我局于 2025年10月9日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3日、7日夜间,拉运粉煤灰在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张圩村沟渠内进行倾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法定代表人秦强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司机徐东升、高东、胡泽海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秦强松、徐东升、高东、胡泽海等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2张,证明你公司在潘集区潘集镇张圩村塌陷区倾倒粉煤灰的情况;
3.2025年10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在潘集区潘集镇张圩村塌陷区倾倒粉煤灰及粉煤灰来源的情况;
4.2025年10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潘集区潘集镇张圩村塌陷区倾倒粉煤灰及粉煤灰来源的情况、违法所得情况;
5.2025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7张,证明你公司在潘集区潘集镇张圩村塌陷区倾倒粉煤灰的情况;
6.2025年10月1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在潘集区潘集镇张圩村塌陷区倾倒粉煤灰的情况及倾倒点位周边环境情况;
7.2025年10月15日、1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潘集区潘集镇张圩村塌陷区倾倒粉煤灰寻找点位过程及相关细节情况;
8.2025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倾倒的粉煤灰来源情况及违法所得情况;
9.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过磅单6张、粉煤灰出厂记录1份、货物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评相关页面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倾倒的粉煤灰来源、数量、违法所得、粉煤灰性质等情况;
10.你公司三辆罐车于10月3日、7日、8日的行驶轨迹截图各1份,证明证明你公司倾倒粉煤灰来源及转运过程情况;
11.《粉煤灰清理合同》1份、2025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公司倾倒的粉煤灰清理处置情况;
12.2025年11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过磅单6张、转帐记录截图2张、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清理处置情况及处置费用情况;
13.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及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倾倒粉煤灰违法所得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9-5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壹佰伍拾捌元整(¥6158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元整(¥1880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