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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八)罚〔2025〕14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09:33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盛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QDMD4B,法定代表人刘亚亚,地址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路淮南飞虎天蕴汽贸有限公司二手车市场1-4号展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10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1028日,执法人员对淮南市盛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喷漆房进行检查。检查时公司喷漆房内放置一个已经补过漆的汽车零部件,打开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发现废气净化器内活性炭箱内无活性炭,而蜂窝活性炭已购买放置在废气净化器旁边未拆封(附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维修系统,发现公司在20251028日下午对车牌号皖DQK050右后门进行了喷漆作业、对皖DC8338后杠进行了喷漆作业。进一步核查发现:你公司在1024日对喷漆房的配套治理设施进行维修,至检查时仍处于维修期间,你公司在1024日清理了活性炭箱,维修期间废气净化器内未放置新活性炭,而在1028日开展了业务。你公司作业时废气治理设施内无活性炭,而蜂窝活性炭已购买放置在废气净化器旁边未拆封(附现场照片),公司为未保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单位法人刘亚亚、服务经理方昌虎销售经理夏海涛的身份情况;

2.202510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单位对车牌号皖DQK050右后门进行了喷漆作业、对皖DC8338后杠进行了喷漆作业,但未按照要求保障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

3.202510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单位对车牌号皖DQK050右后门进行了喷漆作业、对皖DC8338后杠进行了喷漆作业,但未按照要求保障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

4. 20251028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单位对车牌号皖DQK050右后门进行了喷漆作业、对皖DC8338后杠进行了喷漆作业,但未按照要求保障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

5.20251028日经营台账2份,证明单位对车牌号皖DQK050右后门进行了喷漆作业、对皖DC8338后杠进行了喷漆作业,但未按照要求保障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

6.环境投诉来电、来访登记表2份,证明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24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声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肆拾元整(¥344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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