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6〕2号
蒋**:
公民身份证号34042*********1017,住址淮南市凤台县******。
我局于 2025年9月11日对你在毛集实验区夏集镇倾倒粉煤灰点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于2025年8月25日,驾驶皖KX5639灰罐车运载粉煤灰在毛集实验区夏集镇王相村大刘郢子采煤沉陷区水塘进行倾倒,现场倾倒面积约20平方米,部分粉煤灰落入沉陷区水体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1份,蒋**、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蒋**、王*的身份信息;
2.2025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蒋**在毛集实验区夏集镇王相村沉陷区水塘倾倒粉煤灰的情况;
3.2025年9月11日、1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蒋**在毛集实验区夏集镇王相村沉陷区水塘倾倒粉煤灰的情况;
4.2025年9月11日提供的皖KX5639车辆行驶轨迹截图2张、装载粉煤灰过磅记录1张,证明蒋**倾倒物为粉煤灰及粉煤灰来源于板集电厂的情况;
4.2025年10月23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份,证明蒋**倾倒的粉煤灰整改清理的情况;
5.2025年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微信转帐记录截图2张、处置粉煤灰过磅记录2张、现场照片2张,证明蒋**倾倒的粉煤灰整改清理情况及处置去向、处置费用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20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9-5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