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6〕1-2号
高嵩:
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4********063X,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建井西村居委会二矿楼*******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为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主管人员,2025年9月29日,接群众信访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八公山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站开展检查,经查:该污水处理站由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首次建设。2023年5月,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污水处理站原址及周边部分地块新建污水处理站,新污水处理站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3年5月经淮南市八公山区生态环境部门批复。新污水处理站于2024年4月建成运行至今,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虽已委托验收,但验收工作尚未完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和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付雨辰、高嵩、王艳、杨小娟(安徽伊思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等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尚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运行的情况;
3.2025年9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但已投入运行及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系高嵩的情况;
4.2025年10月22日、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安徽伊思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竣工环保验收委托意向(该合同未签定时间,合同未正式成立),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
5.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及生态环境部门批复1份,证明你单位履行环评手续的情况;
6.2025年9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新污水处理站项目已经按照环评文件建成环保设施且投入运行的情况;
7.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以及确定投入运行时间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八)罚告〔2025〕15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声明)意见。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