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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1-05 11:20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关友鹏

公民身份号码34040*******112015,住潘集区贺疃镇均刘村前关****

我局于 2025  11 12 日对位于潘集区贺疃镇均刘村村委会东侧一处煤矸石堆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潘集区贺疃镇均刘村村委会东侧露天堆放煤矸石约100吨,占地约100平方米,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关友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关友鹏的身份;

2. 202511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关友鹏露天堆放煤矸石约100吨,占地约100平方米,高度约1.5米,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扬尘明显;

3. 2025111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分别证明关友鹏露天堆放煤矸石约100吨,占地约100平方米,高度约1.5米,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扬尘明显。以及亮证执法情况;

4. 202511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关友鹏露天堆放煤矸石约100吨,占地约100平方米,高度约1.5米,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扬尘明显;

5.202511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关友鹏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已全部清理;

6.2025111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关友鹏露天堆放煤矸石整改完成情况;

7.来函(访)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8.证明1份,证明信访件投诉的煤矸石堆场的实际经营者是关友鹏;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陈昂、孙本堂的身份和资格;

10.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202512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30号)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千捌佰元(¥11800.00元)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

                                 2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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