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6〕1号
身份证号码340402***********0,住址为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
你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线索,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7月17日、8月19日、10月18日、10月22日对你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淮南市大通区上窑工业集聚区珍珠码头西北侧一坑塘内倾倒粉煤灰、露天洗选漂珠。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2.2025年7月14日、7月17日、10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在大通区上窑工业集聚区珍珠码头西北侧一坑塘内倾倒粉煤灰、露天洗选漂珠的情况;
3.2025年7月14日、7月17日、10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在淮南市大通区上窑工业集聚区珍珠码头西北侧一坑塘内实施倾倒粉煤灰、露天洗选漂珠行为的情况;
4.2025年7月14日、7月17日、8月19日、10月18日、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在淮南市大通区上窑工业集聚区珍珠码头西北侧一坑塘内实施倾倒粉煤灰、露天洗选漂珠行为以及倾倒粉煤灰时间、体量、洗选粉煤灰违法所得、处置费用的情况;
5.2025年7月17日视频调取1份、10月18日拍摄视频1份,证明淮南市大通区上窑工业集聚区珍珠码头西北侧一坑塘内2025年7月5日-7月15日该点位南侧区域洗选漂珠以及10月18日现场的具体情况;
6.《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粉煤灰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7.协议、工资表、证明各1份,证明倾倒粉煤灰处置费用的情况;
8.挖掘机驾驶员胡**、重型罐装货车驾驶员陶**、孙**及其车主朱**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实施倾倒粉煤灰、清理筑坝等行为的情况;
9.洛河电厂出具证明及相关资料各1份,证明你倾倒粉煤灰为原洛河电厂灰渣场,灰渣场停用及复土复绿的情况;
10.上窑镇政府出具证明1份,证明你未取得违法所得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5〕1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9-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元整(小写:¥176000元)。
裁量明细如下: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100吨以上,取值38%;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值0%。案件总分值38%,裁量金额:10*(1+(3-1)*38%)=17.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