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6〕6号
淮南市国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3928731C,地址淮南市毛集镇焦岗湖镇新建村,法定代表人冯玉民。
我局于 2025年12月17日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淮南市于2025年12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12月16日启动II级应急响应。你公司未执行秋冬季轮停计划、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南市国华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冯玉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冯健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冯玉民、冯健鑫等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5份,证明淮南市国华建材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响应措施及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
3.2025年12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南市国华建材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响应措施及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
4.《淮南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2025年第9期橙色预警》《淮南市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2025年第10期》网页公示各1份,证明淮南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
5.《淮南市2025年秋冬季砖瓦窑行业B级企业轮停计划》1份,证明淮南市国华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轮停时间的情况;
6.淮南市国华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页面复印件1份,证明淮南市国华建材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