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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6〕3号

发布日期:2026-01-26 11:44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华晶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KNY70G;法定代表人:陆令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田区法院后面花鸟鱼虫市场商铺S2-238。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年11月1-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执法人员根据大气高值提醒,发现你单位在潘集区田集街道刘庙社区坑塘水面、采矿用地复垦项目倾倒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倾倒粉煤灰重量95.26吨,共获利1168.8元。你单位对倾倒的粉煤灰进行了处置,处置费用(含挖机费用)3620.4元,总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4份、营业执照2份,证明你单位、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质和陆令昌、高志磊、严帅帅等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2025年11月1日、11月2日现场照片4 张,证明潘集区田集街道刘庙社区坑塘水面、采矿用地复垦项目被倾倒粉煤灰的情况;

3.2025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微信截图4份,证明高志磊驾驶皖D50993(皖DH703挂)牌照车辆以你单位的名义从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拉运粉煤灰,最终倾倒在潘集区田集街道刘庙社区坑塘水面、采矿用地复垦项目的事实;

4.2025年11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高志磊驾驶皖D50993(皖DH703挂)牌照车辆以你单位的名义从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拉运粉煤灰的情况;

5.2025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皖D50993车辆以你单位名义从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拉运粉煤灰事实的情况;

6.潘集电厂磅码单复印件3份,证明皖D50993车辆以你单位的名义从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拉运粉煤灰以及粉煤灰总量的情况;

7.皖D50993牌照车辆10月30日-11月1日行驶轨迹截图3份,证明皖D50993车辆在上述日期从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发前往刘庙社区坑塘水面、采矿用地复垦项目的情况;

8.2025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1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网银转账记录截图1份、微信转账记录截图1份,证明所需处置费用的情况;

9.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2024版)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倾倒的粉煤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10.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将粉煤灰销售给你单位的情况;

11.粉煤灰销售结算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的情况;

12.2025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入库单2份、情况说明1份、湿灰买卖合同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1份,证明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倾倒的粉煤灰,现已消除环境危害后果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5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陆拾捌元捌角,罚款壹拾肆万贰仟元。

因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减少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的20%,即减少四万元,罚款壹拾万零贰仟元整(¥102000.00);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陆拾捌元捌角(¥1168.8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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