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6〕2号
淮南市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993G5W,法定代表人沈颂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马厂村1组。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无人机巡飞发现线索,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等,现负责G206国道改扩建工程土石方供料、堆场管理、物料转运等工作。你单位在淮南市G206国道改扩建工程孔店乡松林村段设置一露天物料堆场,场地内堆放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淮南市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沈颂灯的身份;
2.2025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淮南市G206国道改扩建工程孔店乡松林村段设置一露天物料堆场,场地内堆放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5年10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在淮南市G206国道改扩建工程孔店乡松林村段设置一露天物料堆场,场地内堆放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况;
4.2025年10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淮南市G206国道改扩建工程孔店乡松林村段设置一露天物料堆场,场地内堆放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以及堆放启用时间、物料堆放时间的情况;
5.《土石拌和运输管理协议书》、《关于淮南市锦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系的证明》及《转账回执单》各1份,证明G206洛河至曹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九龙岗至孔店段)项目中,石灰土的拌和、运输及现场管理工作均由你单位负责运营管理;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裁量明细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取值0%。案件总分值0%,裁量金额:2+(10-2)*0%=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