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6〕3号
淮南市卓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2UH0M356,法定代表人:李相,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刘龙社区86号楼180户。
2025年11月6日,潘集大队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位于淮潘公路再生水项目进行航拍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位于淮潘公路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至蔡庙村委会段正在破土施工,现场发现多处露天堆放土方,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或洒水等放扬散措施,地面积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合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李相的身份;
2. 区大气办巡查环境污染涉气问题移交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 2025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淮潘公路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至蔡庙村委会段正在破土施工,其施工段北侧多处露天堆放土方,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或洒水等放扬散措施,地面积尘明显的情况;
4. 2025年11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该公司在淮潘公路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至蔡庙村委会施工段北侧多处露天堆放土方,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或洒水等放扬散措施,地面积尘明显的情况;
5.2025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淮潘公路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至蔡庙村委会段正在破土施工期间多处露天堆放土方,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或洒水等防扬散措施,地面积尘明显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公司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2025年11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亮证执法的情况;
8.2025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该公司整改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陈昂、孙本堂的身份和资格;
10.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6〕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讨论审查,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