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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02-05 12:0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安徽玖冉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8LA4890H,法定代表人:王建飞,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四期S8-124。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潘集大队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淮潘公路扩建项目进行航拍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发现位于平圩经济开发区至古沟段存在多处露天堆放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洒水等措施,现场积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劳务合同1份,书面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飞和受委托人吴孔晶的身份;

2.区大气办巡查环境污染涉气问题移交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3. 2025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淮潘公路扩建项目位于平圩经济开发区至古沟段存在多处露天堆放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4.2025年11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该公司在淮潘公路扩建项目位于平圩经济开发区至古沟段存在多处露天堆放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5.2025年11月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淮潘公路扩建项目位于平圩经济开发区至古沟段存在多处露天堆放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公司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2025年11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亮证执法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陈昂、孙本堂的身份和资格;

9.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6〕1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讨论审查,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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