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6〕5号
安徽佑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NEU28H,法定代表人:刘玮玮,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新家园小区商业10栋106、206。
根据投诉举报,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田路南侧四川路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发现该位于古田路南侧四川路桥工程项目,正在破土施工。现场多处露天堆放建筑土方,且未见洒水和防扬尘等防扬散措施,车辆通行及作业活动产生大量扬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劳务合同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书面委托书1分,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刘玮玮以及受委托人徐建的身份;
2. 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来函(访)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3. 2025年11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该公司在古田路南侧的四川路桥工程项目正在破土施工,现场多处露天堆放建筑土方,现场未见洒水和防扬尘等防扬散措施;
4.2025年1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古田路南侧的四川路桥工程项目正在破土施工,现场多处露天堆放建筑土方,现场未见洒水和防扬尘等防扬散措施;
5.2025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古田路南侧的四川路桥工程项目正在破土施工,现场多处露天堆放建筑土方,现场未见洒水和防扬尘等防扬散措施;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公司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2025年11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亮证执法的情况;
8.2025年12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该公司整改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陈昂、孙本堂的身份和资格;
10.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6〕3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讨论审查,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