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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6〕4号

发布日期:2026-02-12 11:51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谷穗粮油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43748645,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邵圩村。

根据群众信访件,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邵圩村淮南谷穗粮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发现该公司公司正在进行稻壳装卸作业,装卸现场未采取密闭,装卸现场未采取密闭、洒水等防扬散措施,装卸现场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陈建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陈建双身份;

2.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来函(访)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3. 2025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稻壳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扬尘明显情况;

4. 2025年11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该公司在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扬尘明显情况;

5. 2025年11月2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稻壳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扬尘明显情况;

6.2025年11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亮证执法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孙本堂、陈昂的身份和资格;

8.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6〕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讨论审查,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千捌佰元整(¥118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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