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6〕5号
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6MA8QGHGX0M,法定代表人刘道庆,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村村委会西900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11月1日皖D50993(皖DH703挂)向沟渠倾倒粉煤灰的情况溯源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产废单位,自2025年1月以来与淮南市京航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南市华晶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固废购销合同,委托其运输、利用、处置电厂发电产生的的工业固体废物,调阅受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发现,不具备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技术能力。
2.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致使部分粉煤灰排入沟渠,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该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严帅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该单位提供的淮南市京航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南市华晶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了上述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3:该单位提供的与淮南市京航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南市华晶商贸有限公司2家单位签订的粉煤灰销售合同,证明了该单位将产生的工业固废销往上述单位的事实;
证据4:该单位提供的淮南市京航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南市华晶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份、与这2家签订的粉煤灰销售合同2份,证明了淮南市京航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南市华晶商贸有限公司是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的事实;
证据5: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刘庙社区坑塘水面、采矿用地复垦项目负责人王超提供的坑塘水面粉煤灰倒入的场景的照片,证明了皖D50993(皖DH703挂)牌照车辆将粉煤灰倾倒到非处置单位的事实;
证据6:2025年11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皖D50993(皖DH703挂)在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刘庙社区坑塘水面、采矿用地复垦项目倾倒了粉煤灰的事实;
证据7:皖D50993(皖DH703挂)驾驶员高志磊提供的照片8张,证明了高志磊是驾驶皖D50993(皖DH703挂)牌照车辆驾驶员的事实;
证据8:2025年11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皖D50993(皖DH703挂)驾驶员高志磊提供的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了高志磊驾驶皖D50993(皖DH703挂)牌照车辆用淮南市京航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南市华晶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拉运粉煤灰,最终运输流向非处置单位,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
证据9:2025年11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皖D50993车辆以淮南市华晶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南市京航商贸有限公司名义直接从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拉运粉煤灰出厂且无需支付费用的事实;
证据10:2025年11月12日,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4张磅单,证明了皖D50993车辆用淮南市京航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南市华晶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拉出粉煤灰的事实;
证据11:2025年11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淮南市华晶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同意皖D50993车辆以淮南市华晶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从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拉运粉煤灰事实;
证据12:2025年11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淮南市京航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同意皖D50993车辆以淮南市京航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从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拉运粉煤灰事实;
证据13:《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2024版部分)1份,证明了粉煤灰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证据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了执法人员陈昂、孙本堂、刘楠、许劼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元整(¥21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