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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6〕7-2号

发布日期:2026-03-10 10:09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韦如强

性别男,199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521***337住所合肥市包河区***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10291119安徽玖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新能源锂电池回收及综合利用项目的锂电池破碎分选生产线已建成,但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完全建成。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进行了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了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1029日、202511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 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了你公司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的事实;

3.2025111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证明了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新能源锂电池回收及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4.20251119日、20251128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的事实;

5.安徽玖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锂电池回收及综合利用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证明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事实;

6.安徽玖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证明你公司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事实;

7.原料加工情况统计表1份,证明你公司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的事实;

8.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证明你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类型;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对你公司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10.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2份,证明你公司被投诉举报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3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4 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裁量明细:案件总分值=环境危害后果情况(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取值0%+主观情况(一般过失,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0%=0%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20-5×0%=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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