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6〕15-2号
苏孔海: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04※※※※※※091415,淮南市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负责人。
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平圩电厂四期工地西侧建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并且投产运行,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自主验收。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苏孔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苏孔海身份;
2. 2025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平圩电厂四期工地西侧建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并且投产运行,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3. 2025年9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该公司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平圩电厂四期工地西侧建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并且投产运行,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4. 2025年9月1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平圩电厂四期工地西侧建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并且投产运行,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5.淮南市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购买搅拌站冲洗平台合同1份及所开发票1张,证明该公司于2025年5月份仍对搅拌站进行建设;
6.2025年9月28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开展资产评估的情况;
7.评估报告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皖大众司评估第[2025]0282号)以及向该公司送达评估报告的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生产商品混凝土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淮南环(潘)责改〔2025〕39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情况;
10.平电四期工程部和中能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平电四期发电工程项目部出具《关于淮平圩电厂四期建设项目搅拌站使用情况说明》1份,证明中标单位淮南市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需要根据自身保障能力决定是否现场建搅拌站的情况;
11.安徽淮南平圩电厂四期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证明环评中未提及平圩电厂四期建设过程中建设自备混凝土搅拌站的情况;
12.2025年9月2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应当地政府纳税要求,苏孔海需在潘集区成立淮南市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负责运营该搅拌站,并且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向当地政府纳税,同时证明苏孔海在公司主要负责搅拌站的建设和运营等情况;
13.淮南市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财务体系,能独立核算盈亏;
14.资质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淮南市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借用淮南市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质量相关资质情况;
15.淮南市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向平电四期工地提供的混凝土方量台账节选1份和对外销售混凝土增值税发票节选1份,证明淮南市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独立对外运营混凝土搅拌站销售混凝土的主体资格和该搅拌站混凝土商品属性的情况;
16.淮南市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潘集分公司职责分工1份,证明苏孔海主要负责搅拌站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的情况;
17.2025年10月27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搅拌站已拆迁;
18.区大气办巡查环境污染涉气问题移交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1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孙本堂、陈昂、高福年的身份和资格;
20.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6〕15-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