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6〕11号
孙毅:
性别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12898,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鑫城花园四栋※※※※室。
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朱庙沟西西北侧(经纬度:116.8244,32.8091)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发现水面及周边倾倒有白色粉煤灰,经现场勘查粉煤灰倾倒总量约150吨。倾倒现场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孙毅、司机张辉辉、朱小同、朱小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司机张辉辉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孙毅、张辉辉、朱小同、朱小涛的身份;
2.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来函(访)登记表1份和执法人员第三方的无人机航拍照片4份,证明案件来源;
3.2025年12月22日、2026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孙毅以及司机张辉辉受孙毅安排在潘集区田集街道朱庙沟西西北侧倾倒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
4.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孙毅以及司机张辉辉受孙毅安排在潘集区田集街道朱庙沟西西北侧倾倒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
5.2025年12月22日、2026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孙毅在潘集区田集街道朱庙沟西西北侧堆放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
6.2025年1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孙毅倾倒粉煤灰所在的鱼塘承包人是朱小同的情况;
7.2026年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孙毅倾倒的粉煤灰的来源以及原堆场处罚情况;
8.2026年3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孙毅堆放的粉煤灰清运情况;
9.2026年3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转账记录2份、收条1份、收据5张、合同1份,证明孙毅堆放的粉煤灰清运情况及处置费用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孙本堂、高福年的身份和资格;
11.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6〕13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捌万捌仟元整(¥18.8万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