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皖淮南环(大)催〔2026〕4号

发布日期:2026-04-28 15:48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沐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EEXKLJ9L,法定代表人张峰,地址安徽省淮南市三和镇泉山湖社区香颂小镇N12-1503号。

根据无人机巡飞发现线索,我局于20259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施工,现负责龙王山-小东山生态修复项目工程施工,包含机械工程作业、土石方开挖堆放及转运、扬尘污染防治;你单位在该项目部场地西侧、西北侧、南侧露天堆放三堆易扬尘土石方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10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大)罚〔202514号),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51020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乔丹            电话: 0554-2698713   

 址:淮南市高新区泰康街200号  邮政编码:232063

                       

                     

2026428

 

 

    分享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