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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淮南环(潘)罚告〔2026〕5号

发布日期:2026-06-01 17:09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胡震洋:

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2000*******,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号。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我局于 2025  115日对你经营的堆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  115潘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潘集区芦集镇利民新河旁王桥塌陷区场地堆放倾倒的粉煤灰并开挖水塘3处用于洗漂珠。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胡震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堆场负责人身份

2.2025  115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胡震洋倾倒堆放粉煤灰一般工业固废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的情况;

3.2025115日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胡震洋倾倒堆放粉煤灰一般工业固废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的情况; 

4.2025115日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明亮证执法情况;  

5.20251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胡震洋倾倒堆放粉煤灰一般工业固废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的情况; 

6.20252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胡震洋倾倒堆放粉煤灰一般工业固废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的情况; 

7.《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节选1份,证明粉煤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615日起施行)表9-5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联系人:张亚洲             电话:0554-2698731

地址:淮南市高新区泰康街200号 邮政编码:232001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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