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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皖淮南环催〔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7-13 15:30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蒋春海

身份证号34042119***住址南市凤台县刘集镇淝北村

2025825日,驾驶皖KX5639灰罐车运载粉煤灰在毛集实验区夏集镇王相村大刘郢子采煤沉陷区水塘进行倾倒,现场倾倒面积约20平方米,部分粉煤灰落入沉陷区水体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6 1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南环罚〔20262号),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202615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壹拾叁万元整(¥13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昂            电话: 0554-2698713   

 址:淮南市高新区泰康街200号  邮政编码:232063

                       

                     

202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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